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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阳明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雪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735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溧商初字第00333号
    案号 (2016)苏0117执2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2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阳明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京溧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028981.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028981.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溧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64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60764元,由原告负担1950元,由被告南京阳明电力有限公司负担58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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