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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腾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067****1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830民初3744号
    案号 (2020)苏0830执恢8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1-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小明工程款2184904.62元元及利息(1.以1500234.29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2.以2184904.6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腾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潘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10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15元,由被告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腾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508元,由原告潘小明负担30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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