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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乐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德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73714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德中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德中法执字第00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7-29
    发布日期 2014-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津县瑞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宁津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被告柴来云、被告德州富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乐悟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津县支行对被告宁津县瑞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德州顺丰食品有限公司的抵押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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