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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消)行罚决字〔2019〕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座地下一层至地上六层(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251号,法定代表人:童民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于2018年12月5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三阶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座地下一层至地上六层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座地下一层至地上六层的使用、营业,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吴山支行(帐号代码: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19年6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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