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沙河撤字〔2019〕3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14年9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广州鸿泽道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广州鸿泽道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等虚假材料,并于2014年9月26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该企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企业变更登记的行为。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2019年2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广州市星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据二:当事人基本信息表复印件。证据三: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13日投诉举报人梁静敏的询问笔录。证据四: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3月4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19010050600096号)。鉴定意见:送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广州鸿泽道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落款处的“梁静敏”签名不是出自梁静敏本人的笔迹。证据五:2019年2月25日本局寄给涉案变更登记代办人陈婉婷;原股东出资方广州旭景朝阳投资企业、戎元凯的询问通知书及快递单。当事人提供上述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方式取得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4年9月26日经我局核准的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并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1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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