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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福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00069****7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8415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9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1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屠子平支付1337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3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屠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0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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