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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创世天一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69****7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302民初1385号
    案号 (2021)豫0302执恢2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创世天一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543397.36元(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并从2019年7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5.975‰支付借款300万元的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龙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博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范爱粉、张晨英、张继英、韩江峰、张松峰、李学义、范灿民对被告河南创世天一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龙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博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范爱粉、张晨英、张继英、韩江峰、张松峰、李学义、范灿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创世天一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40648元,由被告河南创世天一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洛阳龙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博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范爱粉、张晨英、张继英、韩江峰、张松峰、李学义、范灿民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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