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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市裕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055****791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02民初437号
    案号 (2021)赣0702执5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 一、限被告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城发集团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378000元; 二、限被告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城发集团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37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限被告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城发集团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 四、被告赣州市裕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曾庆荣、陈金秀、曾德祯、刘建华、陈小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赣州市裕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曾庆荣、陈金秀、曾德祯、刘建华、陈小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城发集团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曾庆荣提供质押的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68%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城发集团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金秀提供质押的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32%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90元,由被告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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