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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立德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楼红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6725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嘉海商初字第00349号
    案号 (2014)嘉海执民字第010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13
    发布日期 2015-1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宁市立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底前归还原告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846666.31元(暂计算至2014年2月2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实现债权费用723933元。 二、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被告海宁市立德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宁市文苑路西侧、洛隆路南侧的企业商业用房等建筑物(抵押登记证号为:海工商字第20101121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号为:海土抵他项2010第02912号)】处置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如上述第二项抵押物处置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则被告吴德善对不足部分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起生效。 案件受理费184654元,减半收取923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7327元,由被告海宁市立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连带责任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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