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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立德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楼红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6725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嘉海商初字第00217号
    案号 (2014)嘉海执民字第007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5-08
    发布日期 2014-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宁国贸蓝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前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支付利息508909.56元(该利息计算至2014年1月16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日止)及实现债权费用233000元。 二、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有权以海工商字第20121099号、海土抵他项(2013)第00094号所记载的厂房等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吴德善、吴立人、张妍、海宁市立德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案件受理费3820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204元,由被告海宁国贸蓝海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连带责任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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