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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明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6661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8民初2596号
    案号 (2018)川0108执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8100000元及截至2017年3月14日的利息1870540.55元,共计9970540.55元,并以9970540.5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十点五向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9970540.55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四川省成都西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6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2164元,由被告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成都西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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