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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期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6661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675号
    案号 (2015)锦江执字第02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3
    发布日期 2015-1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4362.12元及利息、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84362.12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按月1.2%计算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84362.12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1.2%的50%计算罚息); 二、被告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减去21.6%进行计算)及支付律师费6400元; 三、被告刘期志、林明芬、林明刚、吴兴英、高冬琳对被告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期志、林明芬、林明刚、吴兴英、高冬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3620元,由被告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刘期志、林明芬、林明刚、吴兴英、高冬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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