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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詹建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51284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84民初2202号
    案号 (2016)苏1084执12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9
    发布日期 2016-09-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1278.6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元(已减半收到),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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