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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12****55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民初80号
    案号 (2020)黑01执7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借款本金5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172,239.68元,并自2018年11月17日,以5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罚息、复利(合同约定利率:人行报价LPR,按6个月至1年含1年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加百分点1.35;罚息利率: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陈圆、彭海帆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彭海帆配偶田坤以其与彭海帆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抵押物坐落于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A-1号楼101、102、201、202、301、302房产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陈圆持有的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3223140股股权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陈圆、彭海帆、田坤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66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陈圆、彭海帆、田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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