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9912****559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民初183号 |
案号 | (2019)黑01执19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0元; 二、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期内利息1,775,028.66元; 三、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5日内给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逾期罚息942,500元,并自2018年5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四、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复利24,391.21元,并自2018年5月24日起,以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以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五、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代理费1,541,128; 六、被告彭海帆、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彭海帆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215.24元,由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彭海帆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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