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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12802255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4民初111号
    案号 (2018)京04执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9
    发布日期 2019-04-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经开租赁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4040000元;罚息:以2040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二、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开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000000元;三、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经开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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