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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大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80225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3民初9823号
    案号 (2018)黑0103执15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574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中国人民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偿付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5752250元货款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中国人民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偿付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821750元质保金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对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18元,由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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