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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轩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59****4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07民初9334号
    案号 (2020)桂0107执2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轩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联合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250054元; 被告广西轩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联合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相应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广西轩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广西轩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联合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9万元; 被告广西宝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王向峰、梁勇之、柳喜荣、陈勇良对被告广西轩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广西宝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王向峰、梁勇之、柳喜荣、陈勇良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轩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南宁联合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向峰所持有广西轩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76.6%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南宁联合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喜荣所持有广西轩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23.4%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南宁联合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101元(原告南宁联合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轩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宝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王向峰、梁勇之、柳喜荣、陈勇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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