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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9179****20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9102号
    案号 (2021)冀0102执18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市新金环铝塑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900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市新金环铝塑包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计314元,原告石家庄市新金环铝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51元,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负担263元。诉讼保全费351元,原告石家庄市新金环铝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41元,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负担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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