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中久酷信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1****882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2民初4476号 |
案号 | (2019)粤1972执57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日期 | 2019-06-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深圳中久酷信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海纳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492.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4492.6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计至2018年3月26日以1215元为限); 二、被告孙都孟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所指向的被告深圳中久酷信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东莞市海纳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海纳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04元、保全费1071元(原告均已预交),共计3575元,由原告东莞市海纳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6元,由被告深圳中久酷信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孙都孟共同负担3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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