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公(羽)行罚决字[2017]111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的相关情况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6月16日11时许,新昌县公安局羽林派出所民警对浙江宏辉胶丸有限公司进行危险物品检查时发现江宏辉胶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剧毒化学品相关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宏辉胶丸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16 |
决定机关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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