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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德润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梦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6773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65号、(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635号
    案号 (2013)深南法执字第012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5-07
    发布日期 2015-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德润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恒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5220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无狗日的恒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382元,由原告无锡恒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545元,被告深圳德润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837元。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34.16元,由深圳德润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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