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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48175****3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481民初7053号
    案号 (2017)浙0481执48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20
    发布日期 2017-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海宁猎马皮革服装有限公司、王富金、陆菊妹、陆兴初、吕忠如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借款本金1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00000元借款分别以本金及借期内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按年利率4.872%计算借期利息及复利,此后利息及复利按年利率7.30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500000元借款分别以本金及借期内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按年利率4.872%计算借期利息及复利,此后利息及复利按年利率7.30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000000元借款分别以本金及借期内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按年利率5.22%计算借期利息及复利,此后利息及复利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500000元借款分别以本金及借期内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5.22%计算借期利息及复利,此后利息及复利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执行人海宁东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宁猎马皮革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诉讼费120785元,执行申请费8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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