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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寿县泰尔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42607****47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49821号
    案号 (2020)沪0115执63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永寿县泰尔热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9,304,600元、留购价款1,000元;   二、被告永寿县泰尔热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8月7日的违约金1,164,085.88元,以及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304,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永寿县泰尔热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580,000元;   四、被告渭南高新区泰尔热力有限公司、周海能、陈雪英对被告永寿县泰尔热力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渭南高新区泰尔热力有限公司、周海能、陈雪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寿县泰尔热力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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