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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5596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32民初150号
    案号 (2018)冀0132执8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9-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锋于2017年10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 三、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被告李海锋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共计222012.1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诉讼保全费1630元,共计1635元,由原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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