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综住建决〔2021〕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6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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