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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凯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860****906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8民初5319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4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惠巧、凌荣华结欠原告陈涛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31250元(截至2021年8月28日),被告邹惠巧、凌荣华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原告陈涛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331250元、律师费2万元,共计651250元。此后的利息以37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自2021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履行方式:2021年9月至12月每月28日前归还利息46250元;2022年1月28日归还本金50000元,利息46250元;2022年2月28日归还本金50000元,利息45000元;2022年3月28日归还本金100000元,利息44375元;2022年4月28日归还本金100000元,利息43125元;2022年5月28日归还本金100000元,利息41875元;2022年6月28日归还本金100000元,利息40625元;2022年7月28日归还本金150000元,利息39375元;2022年8月28日归还本金150000元,利息37500元;2022年9月28日归还本金200000元,利息35625元;2022年10月28日归还本金200000元,利息33125元;2022年11月28日归还本金200000元,利息30625元;2022年12月28日归还本金200000元,利息28125元;2023年1月28日归还本金50000元,利息25625元;2023年2月28日归还本金50000元,利息25000元;2023年3月28日归还本金200000元,利息24375元;2023年4月28日归还本金300000元,利息21875元;2023年5月28日归还本金200000元,利息18125元;2023年6月28日归还本金200000元,利息15625元;2023年7月28日归还本金200000元,利息13125元;2023年8月28日归还本金200000元,利息10625元;2023年9月28日归还本金200000元,利息8125元;2023年10月28日归还本金200000元,利息5625元;2023年11月28日归还本金250000元,利息3125元。二、被告凌云、苏州凯利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子满堂家纺有限公司、苏州吴苑丝韵丝绸工艺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陈涛在被告邹惠巧、凌荣华履行2021年8月30日全部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凌云、苏州凯利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子满堂家纺有限公司、苏州吴苑丝韵丝绸工艺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被告邹惠巧、凌荣华按约足额履行归还本金总额达到2000000元时,原告陈涛免除被告凌云对剩余欠款的连带保证责任。若被告邹惠巧、凌荣华任意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原告陈涛有权就被告邹惠巧、凌荣华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五、案件受理费诉讼费41700元,减半收取20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850元,由被告邹惠巧、凌荣华、凌云、苏州凯利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子满堂家纺有限公司、苏州吴苑丝韵丝绸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8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陈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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