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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60****611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1354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20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7-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6款本金500万元、利息45万元(截至2018年9月21日),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本金500万元、月利率15‰继续给付利息;二、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凌云、汤国仙、荆玉方、束建军、张立民对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50元,由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凌云、汤国仙、荆玉方、束建军、张立民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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