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荆玉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60****611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02民初3747号 |
案号 | (2018)苏1102执20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日期 | 2018-10-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支付借款本金6900万元,截至2017年9月25日的逾期利息3161766.29元,此后逾期利息按约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支付律师费269000元; 三、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江苏广利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凌云、汤国仙、张立民、苏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在各自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到期仍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对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丹阳齐梁路东侧、八纬路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285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409285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331元,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广利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公司、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凌云、汤国仙、张立民、苏瑛共同负担4039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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