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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荆玉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874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3555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27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8
    发布日期 2018-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金港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1000019.58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二、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港特钢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1元,由全部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a)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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