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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公(青山)行罚决字[2017]104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2月14日浙江万晟药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月11日浙江万晟药业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化学品间二硝基苯25克,于2017年1月20日将易制爆化学品间二硝基苯入库,后于2017年2月4日录入易制爆管理系统备案,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万晟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万晟药业有限公司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临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14
    决定机关 临安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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