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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应急罚〔202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事故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2021年5月31日10时许,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兴贤村,该公司代建的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在组织施工中,1名工人进入项目附近外联接驳井作业时遇险,3名途经事发地群众相继下井施救,导致发生中毒淹溺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4.84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该事故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5·31”中毒淹溺较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作出了《关于同意南宁市西乡塘区饮用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5·31”中毒淹溺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南府复〔2021〕289号)。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复事项,决定对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该公司作为南宁市西乡塘区饮用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的代建单位,存在下列行为: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代建单位职责,对涉事项目因建设土地权属及规划原因无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后续施工许可证后,未报告建设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落实项目建设监管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缺乏有效监管,对备案的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施工等问题未采取制止或纠正措施,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事故现场照片、《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死亡赔偿协议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检测报告(博测检【2021】第0567号)》、覃梅深、黄健强等3名事故现场人员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2021年5月31日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在组织施工中发生导致3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证据二:《营业执照》、《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通用合同》、《南宁市西乡塘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批复》(西发改投资【2019】493号)、《开工申请、开工令》等材料证明该公司为涉事项目南宁市西乡塘区饮用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的代建单位。证据三:《关于成立西乡塘区饮用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部的通知》、《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经营责任目标书》、《人员信息表》、《广西奥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5·31事故涉及的污水井项目情况说明》以及覃梅深、韦家芳等人22份笔录等材料证明该公司在对涉事项目组织建设中存在上述违法事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4
    决定机关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罗孙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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