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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执罚字〔2021〕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负责运营的位于西乡塘区金陵镇的金陵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污水处理各工序均在运行,经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厂污水总排口废水开展监测,废水中总磷浓度为2.04mg/L、总氮浓度22.2mg/L,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标准A标准限值:总磷0.5mg/L、总氮15mg/L,分别超标3.08倍、0.48倍。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照片2份;(三)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监测报告(博测监水字﹝2020﹞第1116号)1份;(六)《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1﹞32号)及送达回证1份;(七)《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南宁市金陵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环建字﹝2014﹞58号)复印件1份;(八)《关于变更南宁市金陵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理工程项目业主的复函》(南发改函﹝2014﹞890号)复印件1份;(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南宁市盛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信息打印件1份;(十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关于金陵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打印件1份;(十二)授权委托书1份;(十三)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十四)《关于金陵镇污水处理厂总磷和总氮外排污水浓度超标问题整改工作的报告》及其附件1份;(十五)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网站金陵镇污水处理厂2020年12月16日、17日在线监测数据报表打印件1份。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4
    决定机关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李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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