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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见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7449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926民初888号
    案号 (2017)豫0926执10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5
    发布日期 2017-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见珺、王守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凡海借款本金310万元和利息(6次借款本金分别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 二、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集团)鑫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集团)鑫发有限公司、曹见珺、王守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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