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08494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镜民二初字第00356号 |
案号 | (2020)皖0202执恢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市元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承担该款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2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市元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000元;三、被告邢修斌、邢修马、周璇、魏金虎、芜湖天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8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3877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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