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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72****37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49号
    案号 (2019)川01执26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19-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应得转让价款,应得转让价款的计算方式为人民币2,970万元+人民币2,970万元×(资金成本÷360)×(2012年7月3日至申请人实际收到全部人民币2,970万元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申请人每笔实际收款×(资金成本÷360)×(每笔收款发生之日起至申请人实际收到全部人民币2,970万元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所得数之和-人民币874万元,其中2012年7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资金成本为10%,2017年1月1日起至2,970万元全部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成本为20%;(该应得转让价款暂计算至申请强制执行之日为人民币46,632,1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人民币80,497.65元; 3.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 4.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52,820元; 5. 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不能支付前述1至4项请求事项中确定的付款义务部分,请求人民法院就该付款义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对第四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执行; 6.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仲裁费人民币541,572元; 7.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不能支付第6项请求事项中的仲裁费,请求法院就前述被申请人不能支付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对第四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详见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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