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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彩虹城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3MA****PK8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03民初4235号
    案号 (2020)粤0703执5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4604967】。被告江门市彩虹城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孝德款项共计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门市彩虹城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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