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丽路政罚〔2021〕06217 |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07日10时30分,魏招华驾驶丽水市处州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浙KM1313货车载运混凝土从丽水开往缙云新区,行径G330K234+500(洞合线)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缙云县联合治超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为4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为43.8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2021年12月0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12月07日,对魏招华进行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丽水市处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缙云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7 |
| 决定机关 |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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