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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税一稽罚[2020]7
    违法行为类型 丽水市处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你单位2017年3月发生水泥制品销售收入39322.33元(不含税),9月发生水泥制品销售收入136943.69元(不含税),12月发生水泥制品销售收入58493.69元(不含税),合计234759.71元,以上销售收入均未进行纳税申报,该业务已发生纳税义务,应补缴增值税7042.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3.00元。你单位2018年6月发生水泥制品销售收入93239.81元(不含税),7月发生水泥制品销售收入18019.42元(不含税),9月发生水泥制品销售收入34491.26元(不含税),12月发生水泥制品销售收入15087.38元(不含税),合计160837.87元,以上销售收入均未进行纳税申报,该业务已发生纳税义务,应补缴增值税4825.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7.76元。你单位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涉及4笔借款无偿借给诸葛有明等4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通过核定该无偿借款的利息,计算出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收入174728.75元,应补缴增值税10483.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33.86元。应补缴增值税合计22351.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564.62元。2.企业所得税问题2017年发生水泥制品销售收入234759.71元,2018年发生水泥制品销售收入160837.86元,均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你单位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同时又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该部分被占用的本金所对应的利息,不属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合理支出,应当予以调减,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企业2017年工行贷款的年利率为4.81%,2017年不得抵扣税前利息支出为88912.85元,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8912.85元;2018年工行贷款的年利率为5.4375%,不得抵扣税前利息支出为99506.25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9506.25元。2017年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8003717.60元,自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9270.29元,此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3672.56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51.46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87458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2
    决定机关 丽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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