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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MA****H03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92民初735号
    案号 (2021)苏0192执5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华鸿儒与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解除;二、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华鸿儒支付155000元及违约金(以15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曹一江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王惠莹对被告曹一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华鸿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0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3850元,由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曹一江、王惠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6—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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