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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一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MA****H03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1民初2759号
    案号 (2018)苏0111执28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9
    发布日期 2018-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谭学森与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7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谭学森购车款110000元; 三、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谭学森违约金6325元; 四、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谭学森逾期付款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谭学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76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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