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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成管监管城管罚字【2019】第01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较短,事后积极改正,本机关决定给予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08
    决定机关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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