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天成管监管城管罚字【2019】第01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较短,事后积极改正,本机关决定给予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08 |
决定机关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