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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市监南处〔202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建议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30
    决定机关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施小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