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18288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11民初1312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4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2101866.48元及利息(其中代偿款2063972.68元从2016年5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84%计息;代偿款37893.8元从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二、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三、被告安庆市龙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亿润工贸有限公司、吴凡、吴问贵、王钱周、胡兵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龙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亿润工贸有限公司、吴凡、吴问贵、王钱周、胡兵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7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15元,公告费500元,二项合计26515元,由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龙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亿润工贸有限公司、吴凡、吴问贵、王钱周、胡兵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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