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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合﹞应急罚﹝事故﹞﹝2021﹞1-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3·3”瞒报事故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3月3日16时30分你单位承建的合肥长海医院项目工地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受伤3月9日该受伤人员死亡。你单位瞒报了该起事故。你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消除施工现场照明亮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故隐患对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瞒报事故。证据一:《关于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3·3”瞒报事故的处理决定》(合应急〔2020〕127号)和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另事故瞒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给予警告合并处人民币壹佰零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1
    决定机关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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