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宝元肥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32967****734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2民初7872号 |
案号 | (2020)苏0722执10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9一、被告山东宝元肥业有限公司优先赔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为原告薛喜苗垫付的医疗费50861.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金莱福(山东)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宝元肥业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薛喜苗各项损失共计67487.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山东宝元肥业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薛喜苗各项损失共计54763.98元,其中优先偿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为原告薛喜苗垫付的医疗费50861.73元,冲抵后,被告山东宝元肥业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薛喜苗各项损失共计3902.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薛喜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被告山东宝元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152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10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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