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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抚环罚决字[2018]第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在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立即停止无法行为,对露天堆放的煤堆采取降尘、抑尘等措施;2、罚款伍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7
    决定机关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