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市颍泉区伍明供销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20072****68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04民初1857号 |
案号 | (2021)皖1204执6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伍明供销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574500元,合计557450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1月7日之后至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3.788%计算);-5-二、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伍明供销社提供抵押的位于颍泉区伍明镇中寺街北侧0室、颍泉区伍明镇中寺东街南侧0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阜字第2012066881号、第2012066882号、第2012066911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22元,由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伍明供销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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