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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2020〕141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批复。”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0
    决定机关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