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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住建罚字〔2021〕第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法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内容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04月21日,在沧浪新城中,违法分包,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你(单位)违法分包工程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分包工程的事实。4.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违法分包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肆仟零柒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4
    决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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